20世纪70年代以后,巴西政府相继出台了《工业产权法》(1971年)(包括商标和专利)、《著作权法》(1998年)、《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近年来,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
设在里约热内卢市的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审批引进技术等工作。2004年,巴西又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盗版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净化国内创新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软件保护五个方面:
1、专利保护
巴西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宪法》第29章第5条和第9279/96号《工业产权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或工业设计的注册登记,专利申请只在巴西领土范围内有效,国家对专利给予有效保护。发明人就其发明创造成果可以在巴西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允许化学产品、医药和食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可以申请专利。但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不符合道德规范和文明礼貌要求(发明创造违背、不尊重宗教信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发明创造违反法律和公共安全),损害公共福利(发明创造不利于身体健康);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只有那些不改变产品或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的设备、机械、装置,提炼方法等,可以申请专利权);生物的全部或部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转基因微生物除外,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能仅仅是一项发现)。
2、商业秘密保护
巴西商业秘密主要受《工业产权法》第195条的保护。除此之外,《巴西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部分、《巴黎公约》和《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也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通过取得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甚至在合同结束之后),直接或间接以非法或欺诈手段,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工业、商业、服务业领域内泄漏、开发或者使用机密、信息或有用数据都被认为是犯罪。但已被公众所获悉的信息或数据,以及具有一般技术技能的人所熟知的知识除外。
3、商标保护
巴西《宪法》第5章和第9279/96号《工业产权法》对商标保护作出了规定。巴西已签订的《巴黎公约》和《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也是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模仿、复制第三人商标中的可识别性因素,或与他人所有的名称存在关联性或混淆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之相类似;与已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词语或标题相混淆或类似的;与工业外观设计权相类似。
商标所有人应在国家工业产权协会进行注册。在注册之前,首先需要对商标实施事前调查,以便了解同一经营范围内是否存在已注册的商标。但是这一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使用适当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文件上记载商标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到国家工业产权局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施商标注册的事前调查。申请巴西注册商标的,可以是巴西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在巴西申请注册商标时,登记权人必须出示本国法律规定的证明登记权人法律地位的文件,同时出示登记权人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授予注册商标之日起的10年内,届满后可以续期。自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即丧失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所有者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者或申请者有权转让其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申请,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或维护其商标的完整性或名誉。驰名商标也同样受到保护。商标权可以在权利人申请核定的种类上使用,也可在相类似或其能控制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其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优先取得商标。
4、著作权保护
巴西的《著作权法》,旨在调节和保护著作权,包括作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外国公民的著作权受巴西法律保护,前提是该国与巴西签订互惠协议、公约或条约。本法适用于巴西公民或给予巴西公民或居民在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方面的互惠条件的国家的公民。
作者或其继承人,可通过许可、特许、委托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由本人或其代表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但存在以下限制条件:①全部转让意味着转让作者的全部权利,但著作人身权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②著作权的全部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契约形式;③未采用书面契约形式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截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④转让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方可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转让行为必须在合同业已存在具体使用模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⑥合同未规定具体使用模式的,合同的解释将受到限制,仅限于满足合同最基本的目的。
5、软件保护
第9609号法令(1998年2月19日)《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法》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由立法授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身权一般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但是著作权人可主张对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权,非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改写、歪曲或其他修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计算机程序发表或创作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只要计算机程序的原产国授予著作权)与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和巴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可作为特许协议的标的;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技术转让,国家工业产权局将负责登记相关协议,以使其对第三方产生效力;侵犯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处以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