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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矿产开发领域投资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时间:2016年05月12日 来源:www.newsijie.cn 作者:周思 点击量: 2

       越南位于印支半岛东部,东南濒海,长山山脉纵贯南北。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比较丰富。越南矿藏资源分为能源类、金属类和非金属类三种。能源矿藏主要有煤、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主要有铁、铬、铝、铜、镍、铅、钛矿等;非金属矿藏主要有磷灰石、硫化矿、高岭土等。按人口平均储量也较为可观。重要矿藏分布在一些轴线上:红河谷地轴线,红河三角洲东北边缘轴线,高平谅山轴线,清化轴线,义静西部轴线,广义一广南轴线。岘港以下矿藏较少。

 

越南从1955年至1990年对近2000个矿点进行地质勘探已发现90多种矿藏资源。其中,储量较多或有工业开采价值的矿产有:煤、铁、铬、锡、磷灰石、硫铁矿、高岭土、制玻璃白砂、石墨、云母、石棉、耐火材料、稀土、铝矾土、磷酸盐、石油、天然气和矿泉水等。目前,正在开采和计划开采的矿有120处,30种矿产品。

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含矿产资源考察、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近两年来,随着中国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精神,国内许多公司纷纷到越南考察,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寻求投资合作机会并取得一些初步效果,但投资规模很小。截至目前,获批准的中国在越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10家,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万~300万美元不等,大多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属鼓励投资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加工属有条件限制投资领域。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

其一、越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引进外资的思想不够解放,心存疑虑,办事流程繁杂,效率不高。

其二、谈判难度大。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国家已交国有专业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资要开采只能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且要价很高。其三、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透明。在设立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审批方面,各地做法不同,同样规模的投资项目,有的由地方政府审批,有的由中央政府审批,没有统一规定,并且外资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难度大。

 

关键字: 越南矿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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